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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小微企业研发专项资金补助申请须知(俊洪知识课堂)

发布时间:2019-2-27

为引导中小微型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硏发投入的主体,进一步提升杭州市科技创新能力,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台了《杭州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1、补助条件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企业经营规模小于或等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规模上限。

(二)企业是经认定并公告有效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型科技企业,或是纳入市、区科技部门建立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型科技企业培育库的中小微企业。

(三)企业研发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杭州市发展信息经济“一号工程”重点支持范围;未认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型科技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须达到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国科发火〔2016〕32号)。

(四)企业自主创新活跃,项目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费用,单独设立明细账,企业研发费在企业统计报表系统正常反映。

(五)近两年来,企业运行正常,经济、科技、安全、环保领域等均无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违规事件。

2、 补助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上服务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对经核定当年企业研发经费额较上年度新增200万元以上,且在全市同类企业研发经费增加额排序中居前200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上服务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经费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限下服务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对经核定当年企业研发经费额较上年度新增50万元以上,且在全市同类企业研发经费增加额排序中居前400位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限下服务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经费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3、 认定程序

(一)、确认名单

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一月内,市税务局向市科委、市统计局提供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及加计扣除金额的清单。

市统计局对提供清单中的企业,进行规上(限上)企业和规下(限下)企业分类,并剔除在统计信息系统未填报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尚未纳入企业信息统计体系的小微企业除外)。市科委会同市统计局确定当年市中小微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分档(规上、规下)企业排序名单、企业研发投入增加额等。

(二)、编制方案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测算确定当年补助比例,核算每家企业补助金额,编制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三)、公示名单

在杭州政务网、杭州科技信息网等向社会公示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方案,主要包括拟补助企业名单、企业研发经费额、财政补助资金额等信息。

对企业信息有举报或异议的,由企业所在区、县(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区、县(市)科技局会同本地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进行初查核对。初查情况统一报市科委,由市科委会同市税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复核,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企业主动放弃补助,请在公示期间,书面致函市、区科技部门。

(四)、资金划拨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经各区、县(市)向企业下达补助资金,并将补助资金企业名单抄送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4、 其它

一)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应用于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和能力。

(二)获补助企业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区(县)科技部门上报企业创新发展相关数据资料,为专项绩效评价提供依据。

(三)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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