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
全市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征集对象要求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补助的对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孵企业或毕业1年内的孵化企业。
2、企业被认定为下列三类之一: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满足在孵企业标准,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根据《意见》理解,注册资本(出资额)应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4、申报企业须已在市科委孵化企业备案平台备案。未备案企业不符合文件规定,建议不要申报。
三、征集对象认定时间
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之间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认定证书或认定文件为准。
本项目于2018年8月28日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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