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范围和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的企业。
2.符合《软件企业评估标准》(T/SIA002-2017)中的软件企业要求,其中包括:
(1)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1件拥有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或原工信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5)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评估流程
软件企业评估每月20日各受理一批。每年6月20日前上年度已通过评估的企业需参加年审。
1、材料准备
下载填写《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并按评估委托书中材料清单及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有必要可以联系审核人员审查。
2、网上申报
填写软件企业评估申请。
3、提交书面材料及交费
将纸质材料提交并交纳评估费用。
4、初审受理
对软件企业评估网上申请和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
5、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软件企业评估材料进行复审,有异议的退回或实地评审。
6、公告
对已通过专家评审的软件企业评估信息上传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评估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
7、制证发证
公告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
三、评估材料
1 |
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 |
1 |
纸质原件,纸质件需按表中要求盖章、签字(下载附件填写)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1 |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3 |
企业近三年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软件产品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软件产品证书至少要有一个) 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以及相关服务合同复印件; 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需提供委托开发和服务的合同复印件 |
1 |
纸质复印件,软件出口占总收入80%以上的企业,可不必提供; 每类证书10份以内的部分提供证书复印件,10份以上部分仅提供证书列表 |
4 |
上年度12月份经省、市各级社保部门签章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或结算表 |
1 |
社保证明或结算表需交社保部门盖章的原件 |
5 |
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必须含专项审计内容,见附件)或专项审计报告(必须含年度审计里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
1 |
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
6 |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1 |
纸质复印件 |
7 |
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 |
1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纸质复印件;相关说明及过程文档记录需加盖企业公章 |
注:审核人员对材料有疑义的,需按审核人员要求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联系电话:15715812319(戴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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